| 解禁日期 |
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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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预计上市日 |
新增可上市股份(万股) |
限售条件 |
| 1 |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
2009-05-11 |
7632.33 |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除上述承诺外,还增加承诺:在限售期内,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如在证券交易所以挂牌交易方式出售钱江生化股票,则其出售价格将不低于6元/股(若此期间当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低于该价格出售,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将承诺价格与实际出售价格的差额款退还给上市公司。 |
| 2 |
马炎 |
2009-05-11 |
34.85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3 |
裘国寅 |
2009-05-11 |
9.89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4 |
范克森 |
2009-05-11 |
8.24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5 |
张-康 |
2009-05-11 |
8.24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6 |
吴慕涛 |
2009-05-11 |
5.71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7 |
胡 |
2009-05-11 |
5.49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8 |
柳庆隆 |
2009-05-11 |
5.27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9 |
朱顺江 |
2009-05-11 |
3.52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10 |
祝金山 |
2009-05-11 |
3.30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总计 |
本月次解禁股东10家,共77168319.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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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禁日期 |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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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预计上市日 |
新增可上市股份(万股) |
限售条件 |
| 1 |
海宁鼎兴投资有限公司 |
2008-05-11 |
162.23 |
马炎等钱江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骨干等同意履行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承诺,即与海宁市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按比例执行: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钱江生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
| 总计 |
本月次解禁股东1家,共1622348.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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