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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笔者倾向于认为股权激励机制已渐趋成熟,一是因为两个备忘录中对以往股权激励机制的一些争论较大的问题予以统一。比如少数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备忘录的规定是,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因为两个备忘录中对股东能否直接给管理层予以股权激励机制的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股份。备忘录也有“变通”之处,即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与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这其实也隐含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问题上一些悬而未决的争论在备忘录中均予以解决,不难推测,股权激励机制或将不久之后在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实施,这无疑将给A股市场带来诸多积极的做多动能。 股权激励机制将带来两大积极影响,一是随着股权激励机制推出预期的强烈,上市公司的业绩释放动能愈发充沛,从而使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成长性体现出来。二是有利于激发高管们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利润的冲动,从而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能够达到企业应有的增长极限,自然会推动A股市场业绩高成长的形成。 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对股权激励机制予以过分的乐观,一方面是因为当前A股市场已有部分上市公司高管拥有自己股份的事例,但实际上,他们的股份一旦达到限售期后,宁愿辞职也不愿意继续持股为包括自己在内的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不能因为股权激励机制就认为A股市场的牛市将永远走下去。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股权激励机制能否顺利开展或者说能否与市场预期的那样推行,还得与国资委的动作进展相配合。渤海投资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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