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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530008)招募说明书
      2008-5-13 8:01:00       沪深交易所       证券之星<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至诚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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