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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10-10 19:45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至诚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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