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首页 | 股票 | 新股 | 个股行情 | 机构增仓 | 大小非解禁 | 年报预报 | 理财工具 | 权证 | 创业板 | 股指期货 | 银行理财 | 黄金
新闻搜索
点击进入基金频道首页
 基金动态 | 基金看市 | 基金重仓 | 基金公告 | 基金评论 | 基金数据 | QFII/QDII | 基金学院 | 社保 | 评级 | 法规 | 基金吧
 数据基金净值 | 净值预测 | 基金档案 | 分红·拆分 | 封基折价率 | 基金评级 | 新发基金 | 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 基金入门
 实用工具:我的基金 | 基金龙虎榜 | 最受关注基金 | 开放式基金赎回计算器 | 开放式基金申购计算器 | 封闭基金投资损益计算器
您的位置: 首页 > 基金 > 基金法规 >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0-19 10:20

  第三章 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 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基金代销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 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

  第二节 销售业务执行流程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至诚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一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下一篇: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

股市最大噩梦即将来临!】【天天公开爆涨牛股→请点击】【主力资金每日进出50万以上排名
权威推荐:今日暴涨牛股名单】【19岁少年炒股开宝马】【第一内参     我的基金
Google
 
沪市 深市 沪B 深B 刷新
专家义诊
  股票头条
[股票首页] [大盘] [板块]
  精彩推荐
  基金头条
[基金首页] [净值]
  论坛热贴
  新闻点击排行  股票 基金
排名 标题 点击数
征稿启事 | 意见建议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至诚理财】 ©1999-2008 ZhiCheng.com 沪ICP备07510910号   网站首页GOOGLE PR: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特此声明:广告商的言论与行为均与至诚理财网无关!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