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入门第三步:法律法规
三、其他基金法规
- 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 2.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通知
- 3.关于ETF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
- 4.QFII新管理办法有望二季度亮相
- 5.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
- 6.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7.发布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 8.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1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12.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 13.关于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
- 14.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 15.三部门就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16.《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17.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18.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 19.关于《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通知
- 20.关于实施《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通知
- 2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2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23.实施《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一)
- 24.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二)
- 2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 2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 27.证监会公布基金销售、运作管理办法细则
- 28.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9.基金会管理条例
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促进基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基金字[2003] 1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对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的基金募集申请,评审专家重点就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审,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供中国证监会参考。
二、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
(二)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中国证监会优先安排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
四、基金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存在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责令提交基金募集申请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重新评审。
五、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基金募集申请,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有关行政监管措施。
六、为基金募集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