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入门第三步:法律法规
三、其他基金法规
- 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 2.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通知
- 3.关于ETF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
- 4.QFII新管理办法有望二季度亮相
- 5.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
- 6.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7.发布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 8.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1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12.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 13.关于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
- 14.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 15.三部门就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16.《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17.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18.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 19.关于《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通知
- 20.关于实施《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通知
- 2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2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23.实施《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一)
- 24.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二)
- 2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 2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 27.证监会公布基金销售、运作管理办法细则
- 28.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9.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合规运作,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八、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九、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