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征求意见
据市政府网消息,《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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