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征求意见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七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九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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